培训资质办理
申请或者增项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及相应的电子文档;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三)企业章程;
(四)企业负责人和技术、财务负责人的身份证明、职称证书、任职文件及相关资质标准要求提供的材料;
(五)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中所列注册执业人员的身份证明、注册执业证书;
(六)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要求的非注册的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身份证明及养老保险凭证;
(七)部分资质标准要求企业具备的特殊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身份证明及养老保险凭证;
(八)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要求的企业设备、厂房的相应证明;
(九)建筑业企业安全生产条件有关材料;
(十)资质标准要求的其他有关材料。
下列建筑业企业资质的许可,由建设主管部门实施:
(一)施工总承包序列资质、资质;
(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直接监管的企业及其下属一层级的企业的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三级资质;
(三)水利、交通、信息产业方面的承包序列资质;
(四)铁路、民航方面的承包序列、二级资质;
(五)公路交通工程承包不分等级资质、城市轨道交通承包不分等级资质。
申请前款所列资质的,应当向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其中,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直接监管的企业及其下属一层级的企业,应当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直接监管的企业向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初审完毕并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报建设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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